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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6379号“OPEN DI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4:21关于第63106379号“OPEN DI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42号
申请人:上海人工智能创新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6379号“OPEN DI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00085号“OPENAI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Open”、“DI ”及“Lab”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测量、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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