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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639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0:12关于第603639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68号
申请人:课程英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63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0303号商标、第11142803号商标、第188446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11期、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文档数字化(扫描)、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远程数据备份、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技术研究、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文档数字化(扫描)、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远程数据备份、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技术研究、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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