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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0230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9:57关于第60140230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32号
申请人:电动汽车最后一英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0230号“ELMS ELECTRIC LAST MILE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8501539号“E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32950748号“音乐爸爸 MUSIC FATHER”商标、第11241277号“ELM”商标、第38234220号“EGOL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申请被我局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0日第1808号《商标公告》上,现为“会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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