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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7044号“乳都金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9:30关于第60627044号“乳都金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63号
申请人: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7044号“乳都金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且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也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7981671号“乳都金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法律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另,申请人在很多类别已早于引证商标成功注册“乳都金羊”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维持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方式略有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习惯、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其有关申请商标知名度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每个商标权利是独立的,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商标已获得注册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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