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457323号“3 Q KIDS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9:08关于第60457323号“3 Q KIDS STUD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59号
申请人:杭州浙生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7323号“3 Q KIDS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40883887号“3QR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04671号“QCKIDS泉城小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94523号“QD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51924号“6QKIDS 6QCIT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存在自身风险和司法案件;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经决议解散,商标注册主体不存在,更谈不上实际使用,不会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不可能与申请商标产生实际使用上的冲突。相较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更加近似,却可以共存于市场上,审查一致的原则,与其区别显著的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并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人事管理咨询;无线电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片制作;电视广告;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及案外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