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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6466号“每鲜每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8:44关于第60226466号“每鲜每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37号
申请人:武汉鲜日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6466号“每鲜每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且已投入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2905440号“每鲜每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系纯汉字组合标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整体上也未形成固定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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