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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5080号“七武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0:25关于第63025080号“七武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34号
申请人:深藏不露(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5080号“七武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598824号“七武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经过删减后,剩余的复审服务与第56692814号“七武海海鲜”商标、第59937802号“七五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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