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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03054号“瑞多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0:19关于第56303054号“瑞多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76号
申请人:南宁骏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3054号“瑞多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有的商标有限,未构成大量申请商标,未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恶意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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