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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1601号“欧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6:24关于第60731601号“欧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50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1601号“欧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54924307号“欧享家”商标、第54926254号“欧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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