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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97395号“U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8:45关于第49397395号“U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62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397395号“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 17431654A号商标、第17431653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晶晶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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