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03665号“WANZ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8:10关于第63903665号“WANZ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17号
申请人:深圳市碗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潜信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3665号“WAN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68688号“WAY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1255号“WAN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5185号“WA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41721号“万爱WANG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以及引证商标四的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