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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2432号“天工云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7:55关于第62622432号“天工云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02号
申请人:池州维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护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2432号“天工云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9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45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161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45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38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717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142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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