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101868号“corren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7:47关于第61101868号“corren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33号
申请人:阿卡尔皮革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1868号“corre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1206590号“di corre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延续性注册,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8703号“CORRE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49530号“corne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rrente”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皮鞋;工作鞋;休闲鞋;鞋靴用鞋垫;腰带;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皮鞋;工作鞋;休闲鞋;鞋靴用鞋垫;腰带;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