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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7604号“基维J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6:02关于第62277604号“基维JI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98号
申请人:上海基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7604号“基维J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43021号、第10010830号、第9113256号、第54798064号、第192541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未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代理合同、授权证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基维”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维基”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相同文字“基维”,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Jiwei”,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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