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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4294号“摆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5:51关于第60734294号“摆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35号
申请人:劳飞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4294号“摆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该放弃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437692号“摆渡”商标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第15437692号“摆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4095027A号“金牌摆渡JPBD”商标、第35825855号“摆渡创新工场FERRY INNOVATION WORKS及图”商标、第27977141A号“摆度”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前述诸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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