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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29633号“旺企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3:05关于第60429633号“旺企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90号
申请人:王凤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9633号“旺企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且经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39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16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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