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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85617号“秦邑臻QINYIZ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8:34关于第60985617号“秦邑臻QINYIZ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64号
申请人:甘肃秦邑臻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到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5617号“秦邑臻QINYI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6886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6日第180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7934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87579号“PLUS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驳回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秦邑臻QINYIZHEN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3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81194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152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89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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