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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26245号“太阳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8:28关于第56126245号“太阳时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25号
申请人:太阳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26245号“太阳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2402号“SUNTIME及图”商标、第182447号“太陽SUN及图”商标、第606870号“太阳及图”商标、第1572551号“SUNTIME及图”商标、第8938637号“SUNTME及图”商标、第1504423号“太阳及图”商标、第1568347号“SUNTI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注册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续展,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类成功注册的部分含有“太阳”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太阳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含洁肤剂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洗手液;洗衣液;清洁制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含洁肤剂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洗手液;洗衣液;清洁制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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