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802201号“FC finecoz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4:46关于第60802201号“FC finecoz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73号
申请人:北京意和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2201号“FC finecoz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设计感,显著性突出,为臆造性词汇,有其明显的合理来源以及代表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在20、24类别上均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要素完全相同“FCFINECOZY”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FINECOZY”可译为“好的舒适的”,“FC”为“FINECOZY”首字母缩写,相关公众不易将“FC FINECOZY”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新理由如下: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经在20、24类别上均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要素完全相同“FCFINECOZY”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FINECOZY”可译为“好的舒适的”,“FC”为“FINECOZY”首字母缩写,相关公众不易将“FC FINECOZY”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