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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57326号“好帮手喷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7:15关于第56457326号“好帮手喷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850号重审第0000001420号
申请人:常州好帮手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0850号《关于第56457326号“好帮手喷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665号“好帮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电动剪刀喷气机”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电动剪刀喷漆机”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2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在此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王靖
许文静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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