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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24259号“非常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6:18关于第60424259号“非常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94号
申请人:福州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4259号“非常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32593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咖啡,糖,蜂蜜,面条,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果汁刨冰,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第14235729号“非常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313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5467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8406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6594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6593号“非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71495号“非常UNU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514174号“非常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514175号“非常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514173号“非常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514172号“非常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至十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人仅在“茶”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至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故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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