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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93124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5:16关于第53393124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3136号重审第0000001426号
申请人:盛唐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智邦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3136号《关于第53393124号“唐宫TANG 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5325号“唐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0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第10783112号“唐宫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5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第38853064号“唐宫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肉;血肠”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食用油脂”商品上被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承诺放弃申请商标在2908类似群上的注册项目,故驳回决定中关于“食用油”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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