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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3905号“秀喜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6:45关于第63833905号“秀喜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08号
申请人:湖南承前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3905号“秀喜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3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注册人处于注销状态,该引证商标并未转让,现处于无权利主体状态,其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其他公司业务往来记录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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