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598620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9:02关于第61598620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27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臻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8620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13363号“智爱臻宝ZI WIT LOVE ZHE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7131号“ZZ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66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虽含有“深圳”,但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三、申请商标中含有五颗星,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