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988206号“KAN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8:54关于第60988206号“KA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398号
申请人:杨允明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8206号“KA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47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0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用电加热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598620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