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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0643号“高尔堂GOL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5:53关于第59810643号“高尔堂GOLF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00号
申请人:上海鸿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0643号“高尔堂GOL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9389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9304号、第51050612A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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