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39954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5:47关于第60139954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781号
申请人:瑞士能源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9954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6620号“活能 Energ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4793号“SUN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的商品已经入驻天猫国际,申请商标商品已经在中国实际售卖。申请人已经在第5类在先申请注册了第48487593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申请人本国瑞士和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另外瑞士商标局已签发文件明确授权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并且申请人已完成授权书的认证手续。本案申请商标虽然含有“瑞士”国家名称,但是瑞士政府已经书面授权申请人注册含有瑞士国家名称的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包含瑞士国家名称的商标的授权书(公证认证)及译文、SWISS的网络搜索结果页面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承诺仅在源自瑞士的产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条件下,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即可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