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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4665号“茉莉白玉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4:14关于第63534665号“茉莉白玉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30号
申请人:王尔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4665号“茉莉白玉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08450号“茉莉蜜茶”商标、第14626173号“金茉莉”商标、第34964527号“银茉莉”商标、第46683540号“茉莉农场 MOLI FARM”商标、第5319456号“康师傅茉莉清茶”商标、第38769632号“茉莉农庄”商标、第27716515号“茉莉学堂”商标、第27719695号“茉莉学堂”商标、第22547594号“茉莉小厨房”商标、第38756173号“茉莉农场”商标、第35106646号“茉莉粮坊”商标、第39323528号“茉莉茶宴 JASMINE TEA DINNER PARTY”商标、第35106645号“茉莉粮仓”商标、第39342625号“茉莉家宴 JASMINE FAMILY DINNER PART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情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茉莉白玉螺”指定使用在 “糖果;调味料;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燕麦食品;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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