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36408号“汉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0:18关于第63536408号“汉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92号
申请人:汉方萃取生物科技(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6408号“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6442号“汉方御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65444号“安太医 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84540号“汉方颜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58817号“汉方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29435号“佰草集 汉方HERBORIST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17084号“新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805369号“汉方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22127号“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48271号“汉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527375号“汉方美肌BY WAI YUEN 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18502号“汉方HEL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370042号“汉方 华胥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144263号“汉方哲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049030号“汉方药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4221960号“汉方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5856413号“汉方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0545511号“金汉芳JINH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304415号“汉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9636036号“汉方药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明、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九经商评字(2022)第34008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汉字“汉方”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至十六的汉字“汉方文化”、“汉方哲学”、“汉方堂”、“汉方美肌”等中,与引证商标十七、十八的汉字“金汉芳”、“汉芳”在呼叫及含义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净化剂;香精油;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十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