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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491932号“同盛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3:45关于第25491932号“同盛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56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杰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5491932号“同盛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同盛永”曾被评为“济南老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59905号“同盛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关联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易导致混淆。二、被申请人名下550余件商标,涉及30余类别,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且大量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章丘铁锅”相关资料、“同盛永”相关报道、商标档案、权大师平台“陈杰”检索结果、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相关品牌介绍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5月20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抽屉的橱、沙发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烹饪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2073828号“帝夫尼”商标、第12150381号“悦色”商标、第12150253号“黄老太”商标、第12206945号“优则仕”商标、第13940624号“设计师之家”商标、第13940628号“虎扑”商标、第16594025号“澳视”商标、第18175651号“美灯秀秀”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关联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有抽屉的橱、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厨房用具、烹饪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且大量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帝夫尼”、“悦色”、“黄老太”、“优则仕”、“设计师之家”、“虎扑”、“澳视”、“美灯秀秀”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多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标识设计来源。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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