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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69323号“AG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0:23关于第59569323号“AG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00号
申请人: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9323号“A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7308号“AGG”商标、第3492724号“AGG”商标、第35122794号“AGG”商标、第43881608号“AGG”商标、第45066964号“AGG”商标、第34709968号“AGC”商标、第56258524A号“AGG及图”商标、第56286174号“AGG及图”商标、第56307398号“AGG及图”商标、第56312627A号“AGG及图”商标、第6082149号“AGC”商标、第22160572号“HGC UTOPECAS”商标、第41656461号“ACG”商标、第6223470号“AGG及图”商标、第9784864号“ACG及图”商标、第56254271号“AGG及图”商标、第56312627号“AGG及图”商标和第59335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尚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六、十七进行了商品分割,上述商标《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AGG”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处于显著位置的“AGG”、“AGC”、“ACG”、“HGC”在字母构成或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十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由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十五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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