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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36661号“外交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4:32:15关于第60636661号“外交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31号
申请人:外交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36661号“外交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且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增强。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从未产生,且以后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经查,申请人发现与“外交官”文字/含义/头衔相近的“外交家,西部外交,天鹅庄外交家,国之卿,总理府,大总统”等多件商标已在第33类获准注册,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同样不应被判定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外交官”是指代表政府驻扎外国办理外交事项的官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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