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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67972号“以诺齿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4:06:35关于第59967972号“以诺齿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72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以诺齿科诊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7972号“以诺齿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342745号“以诺牙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6日止,该商标所有人未在商标专用权续展期及宽展期内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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