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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5515号“太行壹号风景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4:04:14关于第63515515号“太行壹号风景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81号
申请人:山西五谷养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5515号“太行壹号风景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77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服装绶带”一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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