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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19330号“悯农山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3:41:08关于第61719330号“悯农山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24号
申请人:米脂县悯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9330号“悯农山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6387号“悯農 mingnong及图”商标、第19431971号“悯农 MINNONG及图”商标、第60516797号“悯农”商标、第39589079号“悯农宾果”商标、第47525470号“悯农鲜生”商标、第52354112号“閔農及图”商标、第1012832号“闵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已被撤销,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指定、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其权利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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