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344786号“热力壹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3:39:53关于第61344786号“热力壹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467号
申请人:北京堃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4786号“热力壹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力壹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