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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2444号“ROCH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3:22:49关于第61302444号“ROCH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798号
申请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2444号“ROCH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241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98332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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