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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9361号“胡代 秘制 手撕椒麻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49:37关于第61969361号“胡代 秘制 手撕椒麻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52号
申请人:冶长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9361号“胡代 秘制 手撕椒麻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胡代”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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