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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79898号“金稻谷糖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49:22关于第45779898号“金稻谷糖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65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志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5779898号“金稻谷糖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第10775550号“金稻谷JINDAOG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企业介绍、商标注册信息、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网点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资料、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荣誉资料、推荐函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其主张知名的糖果等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且申请人主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人商标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其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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