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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1247号“MA 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48:38关于第60891247号“MA Y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691号
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1247号“MA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550852号“美尘May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包含与申请商标相同元素的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字母“MA YC”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May C”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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