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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89926号“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47:54关于第62689926号“K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19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9926号“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3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66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2646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可下载的软件(用于分享视频)与计算机软件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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