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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42034号“腾讯游戏 心悦俱乐部 Tencent Joy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2:34关于第59142034号“腾讯游戏 心悦俱乐部 Tencent
Joy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3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2034号“腾讯游戏 心悦俱乐部 Tencent Jo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6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29392A号“心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10052号“心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60785号“心悦 xin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决定不予公开,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心悦俱乐部 腾讯游戏 Tencent Joy Club”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长毛绒玩具、动作人偶玩具、玩具小塑像、钓鱼用具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玩具、长毛绒玩具、动作人偶玩具、玩具小塑像、钓鱼用具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裁决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长毛绒玩具、动作人偶玩具、玩具小塑像、钓鱼用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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