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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680号“玫瑰园 Rose Card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9:20关于第6143680号“玫瑰园 Rose Card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2613号重审第00000004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曲花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2613号《关于第6143680号“玫瑰园 Rose Card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结合原告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可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至深圳市国丰食品有限有限公司使用,根据(2021)深前证字第00430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玫瑰园西点面包”公众号系由深圳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该公众号于指定期间发布相关推送信息,且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根据商业惯例,能够证明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推广宣传。在案证据亦显示申请人名下经营有多家“玫瑰园饼屋”,并有一定数量的发票佐证其经营行为,虽在发票中未显示有复审商标,但其货物名称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对应,销售方亦为原告经营或原告授权复审商标的经营主体,结合申请人诉讼中新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深圳市五邑商会特刊》《深圳恩平联合商会》对复审商标的经营由相关报道等事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宣传和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网页截图、发票、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侯明洋
任航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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