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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52974号“第一三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8:31关于第60052974号“第一三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77号
申请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2974号“第一三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由两家百年以上历史的世界知名日本制药企业“第一制药株式会社”和“三共株式会社”的合并而成,申请商标也由此而来,系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号,与中国的政治、历史、宗教等无任何关联,不可能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人的“第一三共”品牌药品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从未发生过任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且已有他人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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