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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36081号“卡丝迪尔 Kiss D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7:38关于第39336081号“卡丝迪尔 Kiss De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99号
申请人:黄文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纳索家纺有限公司(原名义:青岛纺秀居家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对第39336081号“卡丝迪尔 Kiss D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302346号“卡丝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独创并使用且影响力大的“卡丝迪”商标相似的“卡丝迪尔KISSDEAR”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的不正当的、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纺秀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6类钢丝等商品上,于2021年12月22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南通纳索家纺有限公司,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其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其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丝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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