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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90903号“益加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6:29关于第46090903号“益加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50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益施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46090903号“益加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益施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055382号“益施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及“益施帮”品牌的知名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
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
3、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先正达各中国公司的照片;
5、期刊网站对于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的报道;
6、先正达在先注册的“益施帮”的商标信息打印页;
7、争议商标信息页;
8、申请人官网对于益施帮生物激活剂的介绍文章;
9、先正达产品手册复印件;
10、“益施帮”品牌的宣传海报复印件;
11、报道图片以及文章;
12、“益施帮”产品销售发票和清单复印件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5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农业肥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益加帮”与引证商标“益施帮”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促进金属合金形成用化学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促进金属合金形成用化学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促进金属合金形成用化学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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