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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11501号“VE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41:21关于第60511501号“VE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725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1501号“VE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4196号“VEIL FULLERENE”商标、第27739189号“伊卜妲面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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