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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28204号“欧司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41:08关于第59128204号“欧司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08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8204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6317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88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72631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94224号“OSRAM 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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