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575331号“然茶滋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40:28关于第41575331号“然茶滋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71号
申请人:宏滋(上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75331号“然茶滋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7572号“燃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638504号“燃茶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52353号“然荼 Ran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52374号“燃 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54556号“燃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619464号“燃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14876号“然荼 Ran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635106号“然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茶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茶商品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外商品、引证商标二在除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外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未取得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在除茶饮料外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除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外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文字构成、字形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燃茶滋养”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除茶外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口味、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