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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88359号“mo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9:50关于第59388359号“mo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10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8359号“mo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20867号“mo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16642号“美班尼 MOB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30531号“睦喜 MOON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57419号“十六的月亮 MOON8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73384号“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6133686号“月亮 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513949号“SILVER 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989891号“moon”商标(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除保温瓶;冰桶;食物保温容器;调味品套瓶外其余商品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六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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